2013 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
现场知识产权保护通知
尊敬的各位展商:
为了避免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请各位展商严格遵守以下《展览会现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请参展商确保所有参展的展品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或有效授权证明,所有展品、展品外包装、宣传资料等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于展会期间准备好参展的展品的知识产权或有效授权证明。
展览会现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本规则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 年第1 号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自二00 六年三月一起实施)制定,旨在加强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投诉受理:
展商在展览会期间若认为其它展商展出的产品侵犯其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可以向展会现场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投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相关专利权利证明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或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律状况检索报告或专利登记簿副本等;
2.
涉嫌侵权的展品名称、被投诉展商名称及展位号等基本信息;
3.
投诉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诉人与知识产权享有人不为同一人的,需另提交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投诉人须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因提供虚假投诉资料或其他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受理机构对侵权投诉将不予受理:
1.
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投诉受理机构要求,经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仍未予补充的;
2.
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
4.
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5.
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资料后,会及时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半日或一日内进行答复。被投诉人认为不侵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应立即撤下被投诉的展品,并在展览会期间不再展示。
被投诉人在答复期内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不侵权的,又不主动撤下涉嫌侵权产品的,投诉受理机构有权要求被投诉人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展会期间展出、销毁或停止发放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资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如果被投诉人拒不执行投诉受理机构的上述要求,投诉受理机构可将有关投诉资料和相关信息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投诉人在展览会结束之后,应当就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通过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途径解决,否则,投诉人在下次展览会期间就相同的展品侵犯同一知识产权再次提出侵权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对于多次在展览会上展出侵权产品,且影响展览会声誉的参展商,展览会组委会有权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受理机构在展会期间将协调和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并保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组委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